2024年5月3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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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文写作练习疑点解答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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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公文装订有哪些规范性的要求?

  【解答】 装订是公文制发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公文要求双面印刷,正规的装订应是折页装订,即公文印在A3规格纸上然后折成A4规格装订。应当注意两点:一是页数少的要骑马订,页数多的平订。二是两钉钉锯外订眼距芯上下各1/4处。由于A4型纸长297mm,分为四份每份约75mm,即为符合标准。三是折页装订如果采用骑马订,页码应是4的倍数;如果采用平订,一般只允许有一个单页,这个单页叫做配贴;配贴应配在公文的中间并粘贴,如果配在公文的最后即为散页明订,是不允许的。

  112、什么是公文的行文和行文关系?行文的原则及具体要求是什么?

  【解答】 行文是公文制发全过程中的重要一环。行文指的是一个机关给另一个对方机关或内部机构发文,这一发一收之间必然构成一对行文关系。机关之间的关系,有上下级关系、平级关系、业务指导关系等几种,公文的行文关系必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见新《办法》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这就是公文行文的基本原则,任何行文都不可超越这个原则。

  按照上述原则,机关之间的相互行文可以分为下行、上行、平行三个方面:

  (一)下行文

  下行文是上级机关对所属内部机构及下级机关的行文。在下行文的关系上,应注意以下七点:

  (1)要选准下行文种,如命令(令)、决定、通知、通报、意见、会议纪要、批复等。

  (2)一般只发直属下级,也可以扩大所属各级。

  (3)公告、通告及凡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4)对下属受双重领导的单位,一个上级机关向这种单位下行批复、专门性的决定和通知时(例如领导成员的任免、机构的增减、业务上的重要事项等),应当根据需要,抄送其另一个上级机关。

  (5)上级机关不可与下级机关(如市政府与市交通局)联合向基层行文,因为市交通局与市政府不是平行单位,是市政府所属的一个部门,以市政府名义行文而再加上交通局显然是多此一举。

  (6)本机关的党组不能向下属机关的党组直接行文(如市政府党组对县政府党组),更不能向下一级行政机关行文(如市政府党组对下属的县政府),因为它们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一个行政机关的党组,只对本机关内部行使党的领导,对上只对上级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以党组名义报给上级党委的请示、报告,党委可批转(转发)下属单位的党组织予以贯彻执行。

  (7)在政府部门党组撤销后,为使党的方针、政策迅速贯彻执行。党的领导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同级或下级政府部门行文。

  (二)上行文

  上行文是下级机关向上级领导机关(包括有业务指导关系的上级机关在内)的行文。在上行文的关系上应注意以下四点:

  (1)要选准上行文种,即请示、报告和意见。

  (2)一般不能越级。

  (3)党政不能交叉行请示、报告性公文。

  (4)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在向上级请示时,应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不可一并主送。

  (三)平行文

  平行文是平行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的行文。在平行文的关系上,应注意两点:

  (1)要选准平行文种,主要是函,其次有周知性的通知、意见。

  (2)平行文在写法上要态度谦和,多用商量的语气,不能强加于人,更不能用指示性的口吻。

  113、新《办法》对政府各部门的行文做了哪些规定?

  【解答】 新《办法》的第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共五条,都是规范政府各部门行文的,可见,解决政府部门行文,是从整体上坚持正确行文规则的关键。

  上述诸条,突出强调了以下六点:

  (1)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

  (2)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

  (3)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正式行文”指以“文件格式”行文,例如省属各厅内设的处、市属各局内设的科不得向外正式行文,但各厅、局的办公室不在此列。

  (4)同级政府各部门之间、上级政府部门与下级政府之间、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之间、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之间可以联合行文。

  (5)属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也可由部门行文,但文中应当注明经政府同意。

  (6)部门之间未经协商一致的问题,不得各自向下行文。

  国务院在《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通知》中指出:“当前部门内设机构越权发文现象十分突出,成为文件过多的主要原因”。通知中要求:“各部门要严格控制向地方政府发文,除与地方政府商洽工作、征求或回复意见外,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一般不得向地方政府正式发文。严格控制部门内设机构发文。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2001年1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2000〕1号文件对此又进一步做了明确规定:“政府各部门(包括议事协调机构)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如需行文,应报请本级政府批转或由本级政府办公厅(室)转发。因特殊情况确需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的,应当报经本级政府批准,并在文中注明经政府同意。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的含义是: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向本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包括本系统)制发政策性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代替机关审批下达应当由机关审批下达的事项;与相应的其他机关进行工作联系,确需行文时,只能以函的形式发文。‘函的形式’是指公文格式中区别于‘文件格式’的‘信函格式’。以‘函的形式’行文应注意选择使用与行文方向一致,与公文内容相符的文种”。

  114、非法定文种(如工作总结、计划、调查报告等)上报下发时,可否直接使用标准的公文格式独立行文?

  【解答】 不可以。我们通常所说的非法定文种,即党和国家公文法规中未加以确定的文种,它们中大至工作总结、计划、规划、调查报告,小到专用书信、便函。非法定文种与法定文种(党的机关公文有14个文种,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有13个文种,合计为27个,其中9个是相同的,故党政公文的法定文种,亦叫“正式文种”、“主要文种”,合计为18个)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在行文上不能套用国家规定的标准格式(它只是一个由标题、正文、落款、成文日期组成的简便格式),也无独立行文的资格。为此,它要上报下发,就必须从法定文种中寻找合法的载体来载运着它行文。对上通常选用“报告”作载体,对下通常选用“通知”作载体,对平级要用“函”,我们管这种载体叫“文件头”。“文件头”是一份文件的正件(亦叫“主件”),被载运着的非法定文种是这份文件的附件(但不能称“副件”),这是从公文的运转程式角度上讲的。如果从实际内容上,而附件恰恰是这份文件的“主件”所在。

  115、以部门名义上报材料,把市委、市政府一并列为主送机关行不行?

  【解答】 不行。以部门名义上报的材料,可以主送给市政府,不可一并主送给市委;对上报市委的材料,应用部门党委或党组的名义另行行文,不可把党政行文混在一起,打乱正常的隶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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