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交流群:65902940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内容可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这五个理念,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协调一致地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
广东浦清教育 广东最权威的公职考试辅导机构 第一时间发布广东人事考试信息
公务员考试交流群:65902940
责任编辑:浦清教育
公务员考试交流群:65902940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内容可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这五个理念,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协调一致地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
广东浦清教育 广东最权威的公职考试辅导机构 第一时间发布广东人事考试信息
公务员考试交流群:65902940
责任编辑:浦清教育
2012广东省公务员考试笔试简章广东公务员考试交流群:197463015
一个社会、地区或国度的法律发展,总有其自身特定的价值系统。这些特定的价值系统,随着文化的传播与相互影响,又会形成反映某些国度共同生活条件的法律发展类型。在急剧变化的法制现代化运动中,这些不同的法律发展 类型逐渐演化成为具有不同历史特点和不同变革道路的法制现代化模式。在法制现代化理论研究中,以法制现代化最初的动力来源为尺度,通常把法制现代化模式划分为内发型、外发型和混合型这三种样式。
一、内发型法制现代化模式
内发型法制现代化的模式,是指由社会自身力量产生的内部创新、经历海长过程的法律变革道路,是因内部条件的成熟而从传统法制走向现代法制的转型发展过程。这种类型的法制现代化模式一般以英国、法国等西欧国家为代表;内发型法制现代化模式的主要特点是:
第一,一般来说,它是因社会自身内部条件的逐步成熟而渐进式地发展起来的。在英国、法国等最早走上近代资本主义发展道路的国家,在其创设和形成现代法律的过程中,尽管充满着许多激荡风云的重大社会变革事件,但从总体上看,却是一个自然演进的自下而上的渐进变革的过程。因此,内发型法制现代化进程的动力来源,主要在于社会内部经济、政治、文化诸方面条件的逐步变化和发展。
第二,商品经济的发展与发达是推动内发型法制现代化运动的强大的内在动力。内发性法制现代化之所以发轫于西欧,一个重要的基本原因,乃是由于在一些西欧国家,商品经济有着悠久的发展历史。特别是11世纪以后,自治城市在西欧蓬勃兴起。这些城市的兴起首先是由于商业贸易的发达。西方中世纪城市的主体社会力量是市民阶级。城市市民的主体是商人和工匠,因而市场是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业活动是城市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的灵魂,追逐利润是这一活动的最佳目的。西欧商业资本主义的涌动与扩张,以及新兴的市民阶级的广泛活动,推动了经济交往规则的革命性变化,也促进了法律意识的转型与发展,从而为近代法制的建立提供了基础。
第三,民主代议制政治组织形式的发展成为内发型法制现代化运动的重要支撑力量。近代西欧民主代议制有着久远的历史渊源。从古希腊的城邦民主到古罗马的共和体制,乃至中世纪城市共和国的发展,为近代西欧民主代议制系统的建构积累了较为丰厚的历史资源。近代西欧的政治革命,不仅加速了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分离的进程,而且造成了代议制度这一近代民主政治的运行模式,从而推进了内发型法制现代化的持续发展。
第四,法律的形式合理性与价值合理性的互动发展构成了内发型法制现代化运动的运作机理。西欧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运动,首先表现为法律形式主义的扩展与广泛化,以宪法为中轴的诸法分立的法律系统蔚为大观。然而,西欧法制现代化运动总是伴随着广泛而深刻的近代法律精神启蒙运动。构成法律形式主义运动思想基础的,乃是近代的自由、法治和人权观念。这些观念在那个时代“是非常革命的”,“从此以后,迷信、偏私、特权和压迫,必将为永恒的真理,为水恒的正义,为基于自然的平等和不可剥夺的人权所排挤。”
责任编辑:浦清教育
公务员考试交流群:65902940
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一系列重要文件,特别是党的十五大报告,依据邓小平关于民主与法制的理论和总结新的实践经验,已经郑重地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党和国家的治国方略和奋斗目标确定下来。这是一项具有全局性、根本性和深远历史意义的战略决策。现在,就这一问题谈一些认识。
一、依法治国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个长久的历史性过程。它的起点是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建国后,由于各种复杂的原因,我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曾走过一条狠曲折的道路,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也有过重大挫折,特别是经历了十年“文革”的浩劫。邓小平同志总结了国内与国际的历史经验,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二十年来,在这一方针的指引下,我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已经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在小平同志的著作中没有用过“依法治国”和“法治国家”这样的提法,但是他对如何通过健全法制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作了最全面最深刻的阐述,从而为实行依法治国的方针,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他提出的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一整套原则,为我们确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奋斗目标,勾划出了一幅准确、完整和清晰的蓝图。
为什么要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小平同志在总结建国几十年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即使像毛泽东同志这样伟大的人物,也受到一些不好的制度的严重影响,以至对党对国家对他个人都造成了很大的不幸。我们今天再不健全社会主义制度,人们就会说,为什么资本主义制度所能解决的一些问题,社会主义制度反而不能解决呢?这种比较方法虽然不全面,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不加以重视。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毛泽东同志就说过,这样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他虽然认识到这一点,但是由于没有在实际上解决领导制度问题以及其他一些原因,仍然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这个教训是极其深刻的。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这一思想和理论,后来他曾反复加以阐明和强调。例如,他在回答意大利一位记者提出的“如何避免类似‘文化大革命’那样的错误”这一问题时说:“现在我们要认真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制。只有这样,才能解决问题。”1988年前后,他曾多次指出:“我历来不主张夸大一个人的作用,这样是危险的,难以为继的。把一个国家、一个党的稳定建立在一两个人的威望上,是靠不住的,狠容易出问题。”我个人认为,这是邓小平同志关于健全民主与法制的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是他的民主与法制思想的精髓和灵魂。这是一个在国际共运史上,在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长期没有能够解决的问题,是小平同志科学地深刻地作了回答。很显然,如果这一指导思想不明确,发展民主与健全法制的任务是难以实现的,其结果不可能是实行法治。
邓小平同志在上述这一治国理论和指导思想的基础上,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提出了一整套原理、原则和要求。他的民主法制思想是其丰富、严谨的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大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和发展规律。
小平同志的主要观点是:
1、“无产阶级专政对于人民来说就是社会主义民主,是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者所共同享受的民主,是历史上最广泛的民主。”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政府的权力是人民给的,干部只能是“人民的公仆”,不能成为“人民的主人”。
2、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内在属性,“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民主是社会主义发展的客观规律,“社会主义愈发展,民主也愈发展。”
3、发展民主应立足于制度建设,要通过改革,克服“官僚主义现象、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家长制现象、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现象和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等等。
4、“民主是我们的目标,但国家必须保持稳定。”“民主只能逐步地发展,不能搬用西方的那一套,要搬那一套,非乱不可。”
5、党的领导决定着社会主义民主的性质和发展方向。“改革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涣散党的纪律,而正是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和加强党的纪律。”
(二)关于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制度。
小平同志的基本思想有: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必须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它最符合中国的实际,如果政策正确、方向正确,这种体制的益处很大,很有助于国家的兴旺发达,避免很多牵扯。西方的多党竞选、三权分立、两院制的那些体制与作法,不符合我国的国情。
2、监督制度是民主制度的重要内容。“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凡是搞特权、特殊化,经过批评教育而又不改的,人民就有权依法进行检举、控告、弹劾、撤换、罢免,要求他们在经济上退赔,并使他们受到法律、纪律处分。对各级干部的职权范围和政治、生活待遇,要制定各种条例,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
3、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经济管理中的民主和基层民主,都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和反映社会主义民主的广泛性,小平同志都有精辟的论述。
(三)关于发展民主与健全法制的战略地位和相互关多
小平同志提出,“
责任编辑:浦清教育
公务员考试交流群:65902940
一、法的制定的涵义
法的制定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法的制定包括以下几点:
1.法的制定是一种专门活动。通常简称为法律的立、改、废活动,这种活动之所以说是专门的,是由于它不是某个人、某个团体或某个机关的随机活动。
2.法的制定是由一定的国家机关承担的。从狭义讲,法的制定机关是专指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在我国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从广义上讲,是指各个国家机关,包括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
3.法的制定不是“一定的国家机关”的随意行动。而是要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即要依法制法。
4.法的制定包括制定新法、修改和废止旧法的一系列活动。
二、当代中国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立法的指导思想
我国现阶段立法的指导思想,必须是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立法的基本原则
在具体立法工作过程中,应该遵循下列原则:(1)立法必须以宪法为依据;(2)立法必须从实际出发;(3)总结实践经验与科学预见相结合;(4)吸收、借鉴历史的和外国的经验;(5)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标准,立足全局,统筹兼顾;(6)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7)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与及时立、改、废相结合。
三、立法程序
立法程序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或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定步骤和方式。立法程序,通常可分为以下四个步骤:
1.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议案是法律制定机关开会时。提请该机关列人日程讨论的关于法律制定、修改和废除的提案或建议。
2.法律草案的讨论。是指法律制定机关对列入日程的法律草案正式进行审议和讨论。
3.法律的通过。是指法律制定机关对法律草案经过正式讨论后表示正式同意,从而使法律草案成为法律。
4.法律的公布。是指法律制定机关将通过的法律用一定形式予以正式
公布。
责任编辑:浦清教育
公务员考试交流群:65902940
1.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的说明(以下四点可以出多选题)。
1)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法律的规定和它的附随情况。
2)法律解释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
3)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
4)法律解释受解释学循环的制约。
2.法律解释的种类: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即学理解释);字面解释、限制解释与扩充解释。
一是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正式解释一般称为法定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有约束力的解释;非正式解释也叫学理解释,没有法律上的效力。
二是字面解释、扩充解释、限制解释。这是根据解释尺度而进行的分类,法律 教育网字面解释比较好理解,限制解释就是比原意要窄,扩充解释就是比原意更宽,比如,《婚姻法》里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个“父母”、“子女”都要作一限制解释,前一个子女应该是未成年子女,后面的父母应该是无劳动能力、失去自己生活来源的父母。
3.法律解释的方法包括: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
第一,文义解释,也称文法解释、文理解释,即依照文法规则分析法律的语法结构、文字排列和标点符号等,以便准确理解法律条文的基本含义。一文义解释集中在语言上。
第二,历史解释。历史解释是对某一法律规范产生、修改或废止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历史条件的研究作出的说明,同时将新的法律规范同以往同类法律进行对照、比较,以阐明法律的意义。法律教 育网强调依据立法史料,探求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所依据的事实、情势、目的等来探知立法者意思。
第三,体系解释。这也称系统解释,是指从某一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的联系,以及它在整个法律体系或某一法律部门中的地位与作用,同时联系其他规范来说明规范的内容和含义。这主要考虑到这个条文、整部法律在整个法律体系的位置,比如这条文是在《刑法》的总则部分还是在《刑法》的分则部分,法律教 育网在《刑法》的分则部分它又是在哪个章里面。
第四,目的解释。目的解释是指从法律的目的角度对法律所做的说明,根据立法意图,解答法律条款。
有的公园规定:“禁止攀枝摘花。”此规定从法学的角度看,也可以解释为:不允许无故毁损整株花木。这一解释属于目的解释。
4.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
第一个立法解释,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我们的《立法法》稍微作了一些规定,一般认为现在立法解释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包括对宪法的解释和对法律的解释两部分。
第二个司法解释,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解释。
第三个行政解释,它是指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在依法处理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时,法律 教育网对有关法律和法规所作的解释。它包括下列几种情况:一是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和法规如何具体应用所作的解释。这种解释往往包括在它们制定的实施细则中。另一种情况是指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在行使职权时对自己制定的行政法规进行解释。
地方国家机关对它自己制定的一些东西也可以解释。这种解释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由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进行解释。凡属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法 律教育网由制定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另一种情况是,凡属地方性法规如何应用的问题,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5.法律解释的原则。法律解释一般要坚持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客观性原则。
例题:按照我国《宪法》和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下列选项哪些不属于有权解释?
A.司法机关对宪法和法律的解释
B.国务院对宪法和法律的解释
C.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和法律的解释
D.法律专家对宪法和法律的解释
【答案及解析】ABD。这题比较简单,除C项以外,别的均为无权解释。
责任编辑:浦清教育







